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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策 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06 来源: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策

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局属各单位:

《平顶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19日

 

平顶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关于印发2019年平顶山市全面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重点的的通知》(平市监发〔2019〕174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市相关要求,切实推进我局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我局相关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原则。坚持着力转变政府职能,以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为重点,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原则。坚持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

  (三)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原则。坚持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权威和效能。

  三、审查范围及审查方式

  (一)审查范围

  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在起草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具体包括:

  1.我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2.我局代市委、市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3.我局牵头的联合行文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二)审查方式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原则,各科室分别负责本科室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四、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审查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3.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4.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通审查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审查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审查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定依据,不得制定和出台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兜底条款审查标准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

2.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六)例外规定审查标准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各成员科室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对我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清理工作。

  (二)健全政策措施。要按照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三)强化培训指导。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对审查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增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增进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理解与运用,精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四)注重宣传引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要工作,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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