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
一、中小企业的概念、地位和作用
中小企业是与所处行业的大企业相比人员规模、资产规模与经营规模都比较小的企业。涵盖三次产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并下发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工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
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
中小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既是民营经济的特色和活力所在,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更是增加就业、提高居民收入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二、修法的背景、过程和内容
原法某些方面不适应发展需要
中小企业发展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
中小企业地位作用非常重要
修法过程:历时3年8个月
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列入第一类项目;
2014年1月,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成立14个部委参加的促进法修订起草组;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初次审议项目;
2016年4月19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修订草案;
201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将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
2017年6月22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将修订草案提请常委会再次审议;
2017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201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逐条审议;
2017年9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订草案;
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修订前后目录对照
修订前: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
第三章创业扶持
第四章技术创新
第五章市场开拓
第六章社会服务
第七章附则
修订后: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财税支持(由资金支持改为财税支持)
第三章融资促进(单列一章)
第四章创业扶持
第五章创新支持(由技术创新改为创新支持)
第六章市场开拓
第七章服务措施(由社会服务改为服务措施)
第八章权益保护(新增加)
第九章监督检查(新增加)
第十章附则
新法主要内容:六大特点
1进一步明确了贯彻落实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第四十四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2进一步规范了财税支持的相关政策
①专项资金设立和使用作出明确要求
第八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资金使用三个明确:
明确使用方式: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
明确使用方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明确扶持重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
②发展基金设立、运作原则和支持方向作出明确要求
基金设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运作原则: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
支持方向: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
3进一步完善了融资促进的相关举措
①宏观调控层面
第十四条明确提出:“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②金融监管层面
第十五条明确提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
③普惠金融层面
明确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家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④融资方式层面
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进一步明确提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⑤信用担保体系层面
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⑥保险方面
第二十二条明确:国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新增条款)
4进一步加大创业创新支持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支持,推动建立和发展各类创新服务机构。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
5更加重视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
①增设“权益保护”专章,加大中小企业权益保护力度
明确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设立拖欠货款解决条款,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收款权益。
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款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②将规范涉企收费、现场检查等行为的相关政策上升为法律
国家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任何单位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不得对中小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接受指定服务;
严禁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6强化了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能
增设“监督检查”专章,强化中小企业工作的监督检查
明确了主体和追责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明确了职责和主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具有监督检查职责;对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及专项资金、发展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评价和评估,并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新法带给企业的获得感
1.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得到改善。
2.企业税费负担明显下降。
3.金融支持进一步加强。
4.中小企业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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